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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落实新环保法这么严!这份“避雷攻略”请收好!

发布者:kelang 发布时间:2019-06-05 次浏览


叮咚~

环保课堂开讲啦!



知道吗~2018年广东全省共处罚环境违法案件21696宗(同比增加7.2%),罚没金额17.23亿元(同比增加61.78%),按日连续处罚88宗,查封扣押2138宗,限产停产392宗,移送行政拘留671宗,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564宗,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全国第一,配套办法案件数量和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全国第二,配套办法实现县区全覆盖。环境执法已成为广东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


老厉害了!为什么能够这么牛?



因为有了“尚方宝剑”——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下面,我们一起温故而知新,学习一下这个新环保法。


可是太长太专业的条文我担心自己看不太懂o(╥﹏╥)o

别担心,我们准备了漫画和摘要~

2014年4月24日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这种情况,
可查封扣押排污设备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这种情况,
企业要被按日连续处罚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这种情况,
要被停产乃至关闭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这种情况,
要停止建设、恢复原状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这种情况,
要被罚款并公告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这种情况,悲剧了!
罚款、拘留少不了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这种情况,
公职人员要受处分


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你以为这样就“过关”了?

上述才是小菜~


这些情况,
是要坐牢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哪些情况要追究刑事责任?

先卖个关子,“漫说新环保法”我们下期再续~


刚刚学习了法律条文

下面,让我们一起“以案说法”

进一步了解新环保法的威力吧


以案

说法

私设暗管排污?三水一晾晒场被罚24万!


2018年12月25日,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环保、国土、派出所等多个职能部门联合执法时发现,位于云东海街道康复所东部鱼塘的一家漂洗晾晒场私设暗管,将该场清洗池内的废水直排至旁边的河涌,最终流入三丫涌。执法人员对排水池、外排河涌的排放口和外侧河涌进行采样。经检测,三处水样均超过《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漂洗晾晒场私设暗管排污


在调查的过程中,经营者胡某承认了该漂洗晾晒场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私设暗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河涌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随即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场外侧的河涌进行取样


2019年4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向胡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胡某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4万元的处罚决定,下一步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